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修订稿)
植德(证)字[2022]055-11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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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修订稿)
植德(证)字[2022]055-11号
致: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交所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审核函〔2022〕020247号”《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和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所涉法律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金丹生物,发行人持股比例 70%,南京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科技园)持股 30%。金丹生物通过与南京大学合作,已掌握并具备了规模化生产聚乳酸关键中间体丙交酯的工艺技术和能力,目前后段聚乳酸技术尚未确定。……(3)结合募投项目所需技术及生产工艺所处研发阶段、募投项目研发所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南大科技园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技术、人员等中的作用,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9)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金丹生物少数股东南大科技园是否与发行人同比例增资,相关安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请发行人律师对第(3)(9)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 1)
(一)结合募投项目所需技术及生产工艺所处研发阶段、募投项目研发所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南大科技园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技术、人员等中的作用,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技术及生产工艺所处研发阶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及通过公开渠道可查询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合作协议,本次募投项目系以高纯度乳酸为原料,采取“两步法”生产工艺生产可降解材料聚乳酸,即第一步先以乳酸为原料合成丙交酯,第二步以丙交酯为原料制得聚乳酸。金丹生物目前已建成年产 1万吨 L-丙交酯生产线,实现了“乳酸-丙交酯”技术的工业化生产应用。经检索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203.SH)、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友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NatureWorks、TotalEnergies Corbion等同行业公司的公开信息,聚乳酸后段(即由丙交酯到聚乳酸)的生产工艺相对成熟,目前已有多家以丙交酯为原料生产聚乳酸的厂商采用特定专业化工设备配套厂商提供的技术工艺包进行工业化生产,发行人本次募投后段生产工艺亦将计划采用市场成熟技术实施。
2. 募投项目研发所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可研报告、相关技术资料及对金丹生物生产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实地查验,金丹生物目前已掌握聚乳酸生产的前段技术及生产工艺(即由乳酸到丙交酯),并已建成工业化生产线并实现了工业化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研发的财务支出凭证、相关合作协议,金丹科技及其子公司前期进行了聚乳酸后段技术及生产工艺的研发投入,并积累了相应的技术经验,但相关工艺技术尚未经工业化生产线生产验证。为早日实现聚乳酸产品的工业化生产,本次募投项目后段生产工艺计划采用市场成熟技术实施,并由工艺包提供方提供后续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与现场服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丹生物已与苏尔寿化工有限公司(SULZER CHEMTECH LTD.)就技术引进事宜签署了正式合同/协议。
因此,通过聚乳酸后段工艺包的引进,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技术及生产工艺将会满足工业化生产条件,项目实施无其他研发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
3. 南大科技园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技术、人员等中的作用
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及金丹生物的工商登记资料,自金丹科技与南京大学2016年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双方即开始共同推动实施丙交酯产品的工业化生产及后续研发活动,并联合培养丙交酯、聚乳酸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2017年,南京大学将其所掌握的与本次募投项目前段丙交酯生产相关专利评估作价后,通过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大科技园出资入股至金丹生物,并持有金丹生物 30%股权。金丹生物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架构,公司治理与运营良好。双方股东的友好合作和金丹生物的组织决策机制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商业基础;金丹生物于今年建成的“年产 1万吨 L-丙交酯项目”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生产基础。
此外,南京大学方面还派遣了专业技术人员,与金丹生物技术及项目团队协作,共同推进本次募投项目前段“乳酸-丙交酯”阶段的建设。
综上所述,通过聚乳酸前段工艺的研发投入及自主产业化和后段成熟工艺包的引进,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无其他研发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较小。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金丹生物少数股东南大科技园是否与发行人同比例增资,相关安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1.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金丹生物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拟由金丹科技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投入,借款利率参考市场利率;本次借款为金丹科技单方面向金丹生物提供,南大科技园不会等比例向金丹生物提供借款。
2. 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于 2023年 2月 17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系列规则,《审核问答》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废止,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以下简称《发行
监管 6号指引》)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了规定。因此,本所律师将基于原《审核问答》及《发行监管 6号指引》的规定对本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原《审核问答》问题 5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关注要点和要求及《发行监管 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并经对比,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由控股子公司金丹生物具体实施的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原《审核问答》及《发行监管 6号指引》的相关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系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
根据原《审核问答》问题 5及《发行监管 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一)项的要求,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根据金丹生物的工商登记资料、金丹生物公司章程,发行人系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金丹生物的控股股东,持有金丹生物 70%的股权,对金丹生物具有控制权。据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金丹生物系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而非参股公司。
(2)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非发行人新设的子公司
根据原《审核问答》问题 5及《发行监管 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二)项的要求,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根据金丹生物的工商登记资料,金丹生物成立于 2017年,并不是发行人新设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
此外,根据金丹科技与南大科技园的相关合作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基于对聚乳酸行业良好前景的判断,南大科技园于 2017年以丙交酯生产的相关专利经评估作价参与投资设立金丹生物,与金丹科技共同进行丙交酯及聚乳酸的研发和生产。经本所律师查询企查查(https://www.qcc.com)网站的公示信息,金丹生物少数股东南大科技园成立于 2011年,是南京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面管理南京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各项业务,依托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技术转移职能,专业从事南京大学及所属各地政产学研平台的成果转化工作。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金丹生物成立后,南京大学张全兴院士团队、张志炳教授团队与发行人共同培养丙交酯及聚乳酸研发、生产的相关技术人才,
通过开展绿色催化剂转化制备丙交酯技术工业化应用的研发活动,有效提升了丙交酯生产过程中反应转化效率及成品收率,成功实现了丙交酯产品的工业化生产,为金丹生物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发行人作为国内乳酸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相对较强的产业基础、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将为本次募投项目的落地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南大科技园具有一定的股东实力,金丹科技与南大科技园的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根据金丹生物的工商登记资料、金丹生物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金丹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金丹科技 | 7,000.00 | 70.00% |
2 | 南大科技园 | 3,000.00 | 3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金丹生物非发行人新设的子公司。金丹生物已经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良好,其少数股东南大科技园非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与南大科技园的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
(3)本次募集资金拟以发行人单方面向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形式完成,少数股东不会等比例提供借款
根据原《审核问答》问题 5及《发行监管 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三)项的要求,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并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现具体分析如下:
① 本次借款利率公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拟由发行人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投入,而并非通过增资的形式投入,因此并不涉及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增资的情形;本次借款利率将参考市场利率。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网站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经对比,2022年 11月 21日 1年期 LPR为 3.65%,5年期以上 LPR为 4.30%,均高于发行人2022年用于现金管理购买结构性存款的预计收益率 1.30%-2.90%,借款利率公允。
据此,金丹生物需向发行人支付合理的利息而非无偿使用募集资金,故少数股东不向金丹生物提供同比例借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②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可研报告和《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依托发行人在乳酸生产方面的成本优势、技术优势,帮助发行人延伸产业链、丰富产品线,实现发行人乳酸、聚乳酸产品在新兴应用领域的使用,满足国内外市场对聚乳酸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为未来发展打开新的利润增长空间,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进而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
③ 本次借款将受严格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
根据发行人、金丹生物、保荐机构及监管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发行人向金丹生物提供的借款将专用于“年产 7.5万吨聚乳酸生物新材料项目”,金丹生物将严格按照金丹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存储、使用和管理相关款项,以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拟由发行人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投入金丹生物,不涉及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增资的情形,金丹生物的少数股东南大科技园不会等比例提供借款,且金丹生物需参考市场利率向发行人支付利息,相关安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金丹科技的股东利益。
(4)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非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根据原《审核问答》问题 5及《发行监管 6号指引》6-8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第(四)项的要求,发行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披
露或核查以下事项…。根据金丹生物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金丹生物少数股东南大科技园系南京大学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南京大学,非金丹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金丹生物非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拟由发行人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投入金丹生物,不涉及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增资的情形,金丹生物的少数股东南大科技园不会等比例提供借款,且金丹生物需参考市场利率向发行人支付利息,相关安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原《审核问答》及《发行监管 6号指引》的相关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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